对重庆燃气公司的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性,是否构成犯罪,讨论正酣。韩旭教授提出,对燃气公司及其责任人不能“降格处理”。于建嵘教授也在问“重庆燃气公司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他认为现在的问题是重庆燃气公司与用户是合约关系,燃气公司是否故意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了真相?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此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单位犯罪,一般都由单位集体决定或者由单位的领导人员决定,以单位的名义并由单位内部人员具体实施,在通常情况下,犯罪的目的是为了单位谋取非法利益。但从现实案例看,多见于职务犯罪案件,尚未见到国有企业盗窃、诈骗犯罪的案件。
我认为不可能追究燃气公司的刑事责任,关键原因是,重庆燃气公司是国有企业,甚至央企参股,他们可以辩解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甚至还可以辩解说“我们是为国创收”。
如果要定罪,其他地方的燃气公司,甚至所有提供水电油气的国企,其缺斤少两的行为是否也要一并定罪处罚?从理论上说,国企是全民所有,向用户多收的费用,本质上也是由全民共享,所以缺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要件,不构成犯罪。当然,如果他们有贪污公款或者私分国有资产等行为,则另当别论。
(原创韩旭,原载于微信公众号“为你辩护网” 2024-04-21 11:53 四川 )
据“网易新闻”报道,自1999年起,国内不少燃气公司就发明了如何偷气的技术。天然气公司采取了以下四种策略来增加收入:
首先,他们巧妙地调整了燃气表的计量方式。不是通过改变表内的机械结构,而是通过增加管道内燃气的压力,使得表内的齿轮加速转动,进而增加计费。由于这种操作方式不涉及对表的直接篡改,因此即便你拿去检测,结果也肯定是合格的。因此,此种行为具有极强的隐蔽性和迷惑性。老百姓是极难发现的。
其次,他们通过降低燃气的浓度来实现增收。他们会在天然气中混入其他气体,从而降低其热值。这样一来,用户为了达到同样的加热效果,就需要延长燃烧时间,从而增加了用气量。比如,原本烧一壶开水只需要8分钟,但在燃气浓度降低后,可能需要12分钟,这样就在不知不觉中增加了用气成本。
第三,他们在表头外的进气管道上加装了一个特殊的变径管。这个变径管的设计使得管道内的气体在经过时能够自动加压。当气体流经管道内径突然变细的部分时,其压力会急剧增加,从而导致表内齿轮的转速加快。最后,他们还在表内进气口处进行了口径调整。通过缩小进气口的口径,他们成功地增加了管道内的压力。表内装有橡胶皮囊,它通过吸气和排气来驱动连杆,进而带动齿轮转动。表内压力越大,齿轮的转速就越高,从而增加了表头的计费量。上述行径令人发指,可谓是无所不用其极,可被称作新时期燃气公司“偷气”的“四大发明”。燃气涉及千家万户,是不折不扣的民生工程。“偷气”行为不仅偷走了老百姓的钱财,也偷走了公众的信任和社会诚信。此事不可小觑!从媒体报道看,目前官方对重庆市燃气集团的处理结果是该集团多计多收燃气费等问题,部分事实已经查明,责成其全额退款,重庆燃气集团上级机构已决定免去车德臣重庆燃气集团党委书记、总经理职务。
然而,笔者认为对于此类性质恶劣的“偷气”行为,不能以民事责任——退款和党纪政务处分——“免职”代替刑事责任的追究。显然,上述燃气公司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30条、第31条的规定:
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本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单位犯罪,是以单位名义、为单位利益实施的犯罪。燃气公司以自己的名义向老百姓收费,并且为了燃气公司的赢利,这符合单位犯罪的成立要件。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了盗窃罪的罪状和量刑,即: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个人盗窃公司财物是“偷”,公司盗窃老百姓财物就仅是“民事侵权”或者“行政违法”,这如何体现官民平等?如何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承诺?盗窃是一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秘密”窃取行为。燃气公司的上述四种手段,老百姓都不“知情”,应当认定为“秘密窃取”,符合盗窃罪的客观要件。盗窃罪的犯罪主体不限于自然人,还包括单位。因此,燃气公司完全可以构成盗窃罪的犯罪主体。通过刑罚的严厉制裁,一方面可以对单位判处罚金,另一方面可以追究燃气公司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根据盗窃金额是“数额较大”还是“数额特别巨大”,判处其3年以上至无期徒刑的刑罚。在刑法适用上,不能搞“差别对待”,对个人犯罪严惩不贷,对单位犯罪采取“高高举起、轻轻放下”。“一手硬一手软”的处理必然难以赢得民心。如此党政司法机关又何以有公信力呢?公私财产应当实行平等保护。唯有司法机关对此类案件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才能给民众以法治信心,才能真正实现“刑罚面前人人平等”的刑法基本原则,才能平息社会舆情和民众关切,才能拾得公众对政府的信赖。相信公众对涉及自身利益的事件不会漠不关心,他们将拭目以待,关注案件的处理结果。因此,仅有“退费”和“免职”是不够的。假如对此类性质恶劣事件不认真对待和严肃处理,谁能保证今后不发生类似事件?在“走向权利时代”,应当高度关注和充分保护民众利益,而非一次又一次地“伤了他们的心”!不要忘了古人所说的“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道理。
刑法不仅是针对老百姓的,也对拥有丰富社会资源、财力强大的公司,包括国有公司。法治的核心要义是治官、治权,而非治民的。对该案的处理关乎民心向背,考验党和政府是否真正关心“民生工程”,体现是否“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既然“法治是最大的社会公约数”,那就看在此事上能否厉行法治,是否能坚持我们党的执政理念。“偷气”已经偷走了老百姓的钱财,不能再偷走老百姓对政府的信任和期待,不能再偷走老百姓的“法治信仰”。否则,民族没有希望,国家没有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