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实施2024年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工作方案,全面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持续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打击和治理力度,查办了一批有影响力、震慑力的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情简介】第16397214号“CKS科顺”商标是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第19类“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16年6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6年6月28日至2026年6月27日。
2024年3月5日,根据科顺防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举报材料,凤台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凤台县公安局食药环大队对“凤台环球港项目”工地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正在使用的注册商标为“CKS科顺”的防水卷材439卷,国学之韵现场未能提供购进票据及来源。经调查,北京顺项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以包工包料的形式分包的安徽州来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凤台环球港”项目工程总承包(EPC)地下室防水专业分包工程,施工中使用涉嫌侵权的“CKS科顺”APF-500自粘聚合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550卷,已使用260卷;“CKS科顺”高聚物改性沥青耐根穿刺上防水卷材150卷,未使用。经计算,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合计155240元,违法所得20331元。鉴于当事人在包工包料承接建设施工过程中,采购假冒名牌材料用于施工,又按正品材料结算工程款,实质上是将假冒商品变相销售给发包方,获得高额利润,在调查过程中不能提供涉案物品的来源,案值巨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凤台县市场监管局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的“CKS科顺”防水卷材439卷、没收违法所得20331元、罚款31048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案情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第一批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指导案例第3号“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武汉科顺联合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侵犯‘CKS科顺’注册商标专用权案”相似,是典型的在包工包料承揽工程中,承揽人购买使用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构成销售侵权商品行为的案件。本案涉及包工包料承揽工程中购买使用侵权商品行为的界定,对《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适用具有借鉴意义。在案件的裁量上,本案涉及的违法金额较大,处罚的裁量是对执法人员的较大考验,在进行深刻研判的情况下,依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做出适当处罚,有利于维护商家的市场信心,是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的体现。
二、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查处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机油案
【案情简介】第1972957号“嘉实多”商标是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在第4类“润滑油,润滑脂,燃料”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02年9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22年9月27日至2032年9月27日。
2024年4月8日,淮南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大通区九龙岗镇九大路的大通区九龙岗镇某汽车服务中心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中心待售货架和仓库内有“嘉实多”机油33瓶,当事人无法提供购销票据,仅有微信转账记录。经嘉实多(上海)管理有限公司鉴定,上述机油涉嫌侵犯“嘉实多”注册商标专用权。经计算,上述商品违法经营额888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淮南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侵权机油33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关系高质量发展,只有严格保护知识产权,依法对侵权假冒的经营主体、不法分子予以严厉打击,才能提升供给体系质量、有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执法人员通过专项检查严厉打击了商标侵权行为,有力地维护了消费者和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了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营商环境。
【案情简介】第22867480号“年份原浆”商标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白酒”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20年1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8年2月28日至2028年2月27日。
2024年4月10日,请求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就其“古井贡”注册商标专用权与被请求人山南新区贵友商行的商标侵权纠纷,向淮南高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分局提出:一、山南新区贵友商行立即停止侵害“古井贡”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二、山南新区贵友商行赔偿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00元的处理请求,经过高新区分局的处理,双方达成行政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就该协议向大通区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大通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零五、两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与山南新区贵友商行经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工作表示满意。
【典型意义】推进知识产权纠纷行政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可以将专利侵权等知识产权纠纷化解在行政阶段或诉前阶段,减少诉讼,赋予行政调解协议法律执行效力,为妥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通过“行政调解+司法确认”的方式为调解协议加上一重“保险”,有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以深化知识产权行政司法协同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五、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侵犯“古井贡酒 年份原浆”、“口子窖”、“迎驾洞藏”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第22867480号“年份原浆”商标是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在第33类“白酒”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注册公告时间为2020年1月28日,商标专用期限为2018年2月28日至2028年2月27日。
2024年1月2日,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违法线索对山南新区前某家烟酒经营行进行检查。经查,该经营场所销售区发现30瓶标注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批次日期2022年6月9日、酒精度50%vol、浓香型、“年份原浆”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16白酒和16瓶标注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生产批次日期2021年6月22日、酒精度52%vol、浓香型、“年份原浆”牌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20白酒,当事人经营销售的上述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最终,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认定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办案机关依据商标法第六十二条第第一款第(四)项,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2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知识产权保护和打击侵权行为已经融入到我们的生活,普及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知识,进一步推动企业、公众提升知识产权意识是我们需要继续努力的方向,营造尊重知识产权良好社会氛围,引导社会尊重知识产权,为建设创造良好环境提供有力保障。
【案情简介】“五常大米”经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3年第44号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五常市现辖行政区域,执行标准GB/T19266,受法律保护。
2024年3月15日,寿县市场监管局根据投诉,依法对寿县众兴镇丫丫好又多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超市的大米售卖区摆放有2袋标注:“铭家宴”牌稻花香2号五常大米,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五常大米”产品生产厂家或委托方地理标志授权书。经查,当事人称上述“铭家宴”牌稻花香2号五常大米是2024年2月4日从六安某商贸配送中心购进的,共购进10袋,购进价42元/袋,销售价55元/袋,2024年3月15日前已售出8袋,剩余两袋摆放在超市销售。货值金额共550元,违法所得104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办法》第三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的相关规定,寿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对当事人作出没收“铭家宴”牌稻花香2号五常大米2袋,国学之韵没收违法所得104元,并处罚款人民币7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通过案件查办,维护了市场竞争秩序,引导经营者强化知法守法意识,提升全社会地理标志产品保护意识。此外,此案引入了国知局指导案例,将行政调解与行政处罚相结合,从轻处罚经营者,体现了过罚相当原则。在查处经营者的同时,将案件线索移送生产地市场监管部门,也体现了全国市场同保护的原则。
【案情简介】2023年12月7日,潘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市局重点市场整治工作要求对潘集区地下商业街(重点市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潘集区分享好物日用百货钥匙挂坠货架上发现18个吉祥物“冰墩墩”钥匙挂件,无外包装。吉祥物“冰墩墩”钥匙挂件上标有BEIJING2022,现场当事人提供不出上述商品的进货票据、供货商资质和奥林匹克标志权利人许可相关文件。
经查,上述吉祥物“冰墩墩”钥匙挂件是当事人于2023年6月店里配货时商家赠送,共30个,店内销售价:3元/个,共销售12个,剩余18个在2023年12月7日被我单位执法人员查获。上述涉案物品的货值金额为9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第(四)项的相关规定,淮南市潘集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的吉祥物“冰墩墩”钥匙挂件18个,并且罚款人民币5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的查处典型地反映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重要性。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作为奥林匹克标志的一部分,享有专有权保护。任何人未经许可,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这一标志。这一案例的查处,是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的具体执行,体现了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和坚持,不仅有助于提升公众对奥林匹克标志保护的认识和意识,也有助于推动市场监管部门在知识产权保护和市场秩序维护方面的进一步工作。同时,这个案例也为类似案件的查处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案情简介】2024年2月29日,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谢家集区某茶业店涉嫌经营侵犯地理标志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的调查过程中,发现该店销售使用的标称为“霍山黄芽茶”外包装袋大号(52个),同款样式小号(26个)上标注有专利号为ZL0.3。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从不明渠道,以0.7元每个的价格购进标称为“霍山黄芽茶”外包装袋若干个,用来包装茶叶对外销售使用,包装袋上未标注厂名、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等标签内容,无法确定其来源的合法性。其外包装袋上标注有专利号为ZL0.3的专利标识,该专利权已终止,国学之韵终止时间为2020年3月27日。另查明,该专利号对应的外观专利包装袋样式立视图为“野生茶”字样,但当事人经营的包装袋却为“霍山黄芽茶”并非“野生茶”,该行为易使公众混淆其内容,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设计误认为是专利设计。当事人称,该包装袋用于包装散装茶叶,不单独销售。经计算,当事人经营的假冒专利商品的货值金额为54.6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谢家集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1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在产品外包装上标注以无效的专利标识,是最常见的一种假冒专利违法行为,本案查处的茶叶销售领域的假冒专利行为,不仅对经营户在提高产品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加强商品知识产权合规性审查、等方面是一次警示教育,同时也提醒了执法机关在涉及茶叶经营行业知识产权执法检查过程中,不仅要重点关注地理标志用表的合法性,也要关注到其他方面的知识产权违法行为。